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鄒秀逸)近日,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債權繼承的民間借貸糾紛,依法判決債務人向繼承人償還借款,以公正裁判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,體現(xiàn)了對合法債權繼承的司法保護。
2024年11月的一天,李某甲向被告王某出借3萬元,王某出具借條,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、利率與還款日期。不料在借款到期前,出借人李某甲不幸去世,該筆合法債權的繼承問題隨之產(chǎn)生。
借款發(fā)生時,李某系離婚狀態(tài)(其與前妻劉某的婚姻關系此前已解除)。小李(系李某甲兒子)與祖母均系李某甲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,其中小李的祖母已書面明確表示放棄該筆債權的繼承權,故小李成為該筆債權的唯一合法繼承人。借款到期后,小李多次向債務人王某催討欠款,但其始終拖延不還,協(xié)商無果后,小李向平江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,并支付相應逾期利息。
法院審理認為,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。本案中,被告王某向李某甲借款的事實有借條為證,結合原告小李提供的微信催討記錄,王某均認可該筆借款,借貸關系明確合法。
李某甲去世,其合法債權可由繼承人繼承。原告及其祖母均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,祖母既已明確放棄繼承,該債權由原告小李單獨繼承。小李作為債權繼承人,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,被告王某逾期未還款,構成違約,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。原告要求償還本金3萬元的訴請,于法有據(jù),應予支持。
關于利息部分,原告自愿主張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,屬于對自身權利的正當處分,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亦予以支持。綜上,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小李償還借款3萬元,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。判決后,雙方均服判息訴。
本案明晰了債權繼承的法律適用,不僅維護了繼承人的正當權益,也強化了債務人的履約責任。裁判結果弘揚了誠信原則,有助于引導公眾在借貸中規(guī)范行為,在繼承問題上依法主張權利,體現(xiàn)了司法在化解糾紛、促進社會誠信建設中的積極角色。在辦理案件中,平江法院始終兼顧法理與情理,切實推動矛盾實質化解,展現(xiàn)了公正裁判、一心為民的司法擔當。(本文人名均系化名)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